发布时间:200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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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盐府办[2004]8号
现将《盐田区开展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活动工作方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盐田区开展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活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深圳市“净畅宁工程”实施方案》(深府[2003]135号)和《深圳市安静居住小区建设指导意见》(深环函[2003]38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环境质量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营造安静舒适的居住环境,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广泛开展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活动。为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取得预期成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盐田区创建“安静居住小区”(以下简称“安静小区”)活动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全区创建活动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主 任 肖更平(副区长)
副主任 周 敏(区城管办<环保局、执法局>主任、局长)
陈小鸣(区建设局<住宅局>局长)
成 员:林电雄(盐田公安分局局长)
肖文红(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文化局副局长)
夏石玉(区综治办副主任)
张广敏(沙头角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副主任)
彭伟明(海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刘中原(盐田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副主任)
朱志坚(梅沙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黎冠华(盐田交警大队大队长)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安静办”),设在区城管办(环保局),由区城管办(环保局)抽调人员组成。
二、活动内容
(一)“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工作按“综合整治、分类创建、组织申报、全面参与”的原则进行。各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在区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活动指导委员会指导下,扎实开展创建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建成“安静居住小区”。
(二)区“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活动指导委员会成立考评小组,对申报小区进行考核评比。考评内容包括材料审查和实地考察。对符合“安静居住小区”要求的,由区“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活动指导委员会确认为“安静居住小区”。
(三)“安静居住小区”考核按照《深圳市安静居住小区建设指导意见》(深环函[2003]384号)的文件精神执行。各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根据考核标准进行自查,找出差距,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四)各物业管理小区自查或整改达到考核标准的,向区“安静办”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1、验收申请报告;
2、创建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小区的基本情况,“安静小区”各项指标和要求的完成情况及创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保障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
3、小区平面布置图;
4、环境保护监测部门出具的小区区域环境噪声监测评价报告,以及生产经营项目环境噪声监测资料;
5、小区环境噪声控制措施及管理规定等文件资料。
考评活动每年进行一次。对获得“安静小区”的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小区,由区“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活动指导委员会对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区“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活动指导委员会撤消其“安静居住小区”称号。
三、工作任务
(一)2004年底,全区安静小区(有物业管理部门的小区)达到70%,2005年底全区安静小区(有物业管理部门的小区)达到90%以上。
(二)区委宣传部要做好“安静小区”创建的宣传、报道工作,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
(三)区建设局(住宅局)要做好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的动员、发动工作,落实创建目标和计划,全面培养,树立典型,逐步推广,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创建任务。
(四)各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协调解决辖区住宅小区创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五)区综治办、盐田公安分局、盐田交警大队等单位负责创建小区及其周边环境的综合整治工作,确保达到创建标准要求。
(六)区城管办(环保局)负责创建工作的技术指导,积极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组织创建小区的验收、复查,汇总材料,及时向区“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活动指导委员会和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创建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创建活动,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确定专人负责,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二)创建活动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计划和实施办法,确保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各单位要向各责任单位广泛宣传,重点落实,培养典型,逐步推广,稳步提高创建质量